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劳动争议>>>工伤认定
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 工伤职工获双赔
 
职工李某上班时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后在单位的协商下,李某获得了损害赔偿,事后,他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李某的请求能否获支持呢?

    李某自2004年3月起到山东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1日上午,李某在科技公司的苗圃工作时,被强行拔除树苗、铲平花卉大棚的一群人打伤,造成急性硬膜外血肿,多发颅骨骨折。李某住院治疗期间,科技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2008年5月24,李某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7月2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作出了6级伤残的级别鉴定。李某工作期间,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9月,李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科技公司补缴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1064元。

    科技公司辩称,李某遭到他人殴打造成伤害后,单位积极与侵权单位及有关个人进行协商,使李某获得赔偿34万元。当时,李某出具书面保证书,不再追究包括单位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现他就该事件提起劳动仲裁违背了协议。

    仲裁委认为: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6级后,科技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李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予支持。科技公司拒绝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仲裁庭裁决:科技公司为李某补缴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科技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4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56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164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940元。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