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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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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 邯郸刑事律师
 
王某为能够领回需要使用的项目经理证,竟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并利用伪造印章领取工程款。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伪造印章案,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六个月。

  2010年底,王某接受苏州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承包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快捷酒店室内装潢工程。在2011年4月份左右,王某又参加竞投其他工程标需要从宿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回使用的张某的项所目经理证,就向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出具项目经理证的退付证明,可产业园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出具此证明。于是王某动起了歪脑子,到朋友经营的门市,让朋友为其伪造产业园以及苏州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王某利用有印章在其伪造的产业园公文上加盖公章,且利用这份证明从招标办领回张某的项目经理证。

  王某因需要偿还李某的借款,但其承包的苏州的装饰公司中标的酒店工程款还没有拨付,于是又利用伪造的苏州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向李某出具工程款支付委托书,并委托由李某从产业园里领取相应款项。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分别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及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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