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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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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办两公司网上非法炒金144亿受审 邯郸律师
 
 身为80后的朱成立两家公司,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非法完成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成交金额达144亿余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本案庭审时,两位办案民警专门出庭作证,证明朱杨不具有自首情节。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办案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

  2011年7月,朱以合肥同顺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签订协议,约定由其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客户佣金的70%作为报酬。为方便管理,朱又注册了合肥维财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12月,朱招聘的业务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揽客户,承诺黄金期货交易稳赚不赔。朱以合肥同顺公司、合肥维财公司的名义让沈某、郑某等人将3276万余元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交易所需保证金,通过湖南维财交易所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100倍数额内的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成交金额计144亿余元,朱杨从中收取高额佣金,非法获利30余万元。但沈某等人损失严重,甚至血本无归。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朱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称在2012年5月3日下午到公安机关自首,由于公安机关的领导不在就回去了。

  公诉人则认为,朱真去自首的话,到公安机关去找任何一个警官都可以自首。并出示证据证明,朱系被民警统一行动时传唤归案的。

  为查明朱是否有自首情节,法庭通知当初参与办理此案的两位民警出庭作证。两位民警在法庭上回顾了当天的布控抓捕过程,并针对法官、公诉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诸多问题一一作了回答。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两位民警的证词。朱提出具有自首情节,与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合肥维财公司、合肥同顺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期货经营机构。被告人朱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变相期货经纪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3276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遂一审判决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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