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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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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
 
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但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抢劫罪等罪名。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存在如下难题: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即只有盗窃、诈骗、抢夺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才可能转化为抢劫;有人指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入主张,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的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14]司法解释的态度是: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5]本书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否则不能认为是一种转化。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成立也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暴力、威胁的对象有无限定?例如,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但乙不是失主,既没有认识到甲的盗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本书的初步看法是,对甲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抢劫。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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