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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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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强索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抢吃他人少量食物的行为,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图财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B.抢劫财物
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侵占罪)。D.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这涉及到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场取走财物(理论上称为抢劫杀人)的问题。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16]本书原则上持最后一种观点。首先,刑法第263条并没有明文将“致人死亡”限定为过失;认为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则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其次,将当场杀死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会轻纵抢劫犯。最后,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容易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避免在定罪问题上造成混乱;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与将故意致人重伤后当场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也是协调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也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况,抢劫罪中的暴力也可能是绑架行为,故容易混淆。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3)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在行为人故意抢劫财物但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相反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则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3.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标准;有人认为,应以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为标准;有人认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以是否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标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即使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是既遂;如此等等。[17]本书认为,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既遂;否则是抢劫未遂。因为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理应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在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控制了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既遂。抢劫致入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理论上仍然有成立未遂的余地,但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即使抢劫财物未遂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的问题(或许“抢劫数额巨大”的应除外)。不能认为,凡是属于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的,一旦着手实行均为抢劫既遂。例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行为,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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