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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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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上述法定刑升格的8种情形,都需要深入研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除此之外,本书认为,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理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司法解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应指三次以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作为抢劫数额巨大处理。
如前所述,“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需要研究的问题是,重伤、死亡的结果是否必须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所引起?对此,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限定说认为,伤亡结果的原因行为必须是抢劫中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非限定说认为,伤亡结果的原因行为必须是在抢劫的机会中所实施的行为,而且仅此就够了;折衷说认为,伤亡结果的原因行为必须是在抢劫的机会中实施的、与抢劫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牵连性的行为。[18]本书认为,既然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抢劫行为并不仅限于抢劫的手段行为,那么,只要是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但问题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军警人员身份进行抢劫的,应如何处理?从实质上说,军警人员显示其真实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然而,刑法使用的是“冒充”一词。如果说“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则可以将军警人员的抢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这样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还大有研究的余地。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中的“军用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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