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行为人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通常来不及抗拒。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公然”夺取即是此意。抢夺行为不必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相反完全可能在仅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场所实施。抢夺的对象仅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而且应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可能夺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情节的,则可以按抢夺未遂论处。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