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研究的是,如何认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行为性质。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对这种行为均认定为抢劫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应认定为抢夺罪,并从重处罚。但本书认为,对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宜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对人暴力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此外,行为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跌倒后,继续利用机动车拖拉被害人,迫使其放弃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