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刑事辩护>>>抢夺抢劫 敲诈勒索
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司法解释还指出,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但本书认为,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免予刑罚处罚的情形,否则与刑法第63条相冲突。故该解释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