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司法解释还指出,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但本书认为,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免予刑罚处罚的情形,否则与刑法第63条相冲突。故该解释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