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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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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例如,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对债务人实施胁迫行为。这个问题与侵犯财产罪的法益、财产损害的概念密切相关。在国外刑法理论上,主张无罪的人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主张成立胁迫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该罪)的人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故成立胁迫罪。主张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人认为,敲诈勒索罪也是财产犯罪,以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故成立敲诈勒索罪。[22]我国司法实践上一般采取无罪说。本书原则上采取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实力行使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
                     
[22]参见(H)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各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176页。
 
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2.注重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都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五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宜将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至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尚需进一步研究。[23]本书倾向于认定为抢劫罪。
3.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4.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被害入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时,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显然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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