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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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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摩托车卖出偷回再卖出 小伙获利近万元获刑 邯郸刑事辩护
 

不少人给私家车安装GPS定位系统是为了防盗,而21岁的江某将该定位装置安装在自己的摩托车上则是为了能够将已出售的车重新定位后偷回来再卖。他找到该车的停放地点用备用的钥匙将摩托车偷回,然后把信息挂到网上伺机再找下家将车卖出。江某利用上述手段在3个月内反复4次获利近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0个月,江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江某中专文化,在北京打工时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经法院审理查明,江某采用先出售R9型摩托车给被害人,后通过其事先在车上装的GPS定位器将车找到,再用预留的备用钥匙将车偷走的方法,先后实施盗窃四次,而江某每次将车卖出的价格都是1600元。2013年9月中旬,在朝阳区某公寓楼下,窃取其向被害人宋某出售的R9型摩托车1辆。同年10月14日晚上,在丰台区一超市门口,窃取其向被害人刘某出售的R9型摩托车1辆。同年10月26日凌晨,在朝阳区某楼下,将其卖给德国籍一名被害人的R9型摩托车再次窃取。同年11月5日凌晨,在海淀区某地下室1层车棚,将其已卖给被害人杨某的摩托车再次窃取。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R9型摩托车1辆、摩托车钥匙1串等物品。

  偌大的北京城,几名受害人也素不相识,江某这种行为是如何案发的呢?据了解,案件浮出水面缘于一次巧合,由于江某是在专门销售二手车的网站上刊登出售摩托车的信息,案件的最后一名受害人杨某,也是看到网上信息后从江某手中购买的摩托车,当杨某发现车子不翼而飞后,便再次登陆同一家网站,想再找找有没有合适的车辆重新购买,没想到此时心急的江某已经将从杨某处偷回的摩托车再次挂到了网上准备销售。

  杨某看到网上销售的摩托车与此前自己丢失的相似,再看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也是之前将摩托车卖给自己的江某,于是杨某马上报警,警方以约谈江某为由,将其约出后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江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宣判后江某提出上诉,他请求发还扣押在案的部分物品,并且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对于江某关于请求发还扣押在案的部分物品的上诉理由,经查:扣押在案的摩托车、手机等物品均是其作案所使用的工具,在涉案赃款未被追缴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变价后发还被害人。故江某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中院二审认为,对于江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据江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现请求二审法庭再予从轻处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江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官提示:二手交易注意更换重要配件。

  主审案件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几名车主在购车后均没有更换车锁,这是导致蒋某拿着以前的车钥匙可以轻松解锁偷车的一个客观因素,此外,江某将定位器安装在了车子脚踏板底部,属于比较容易发现的位置,新车主在拿到车后,应自己或找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一旦发现与车辆不匹配的配件,应在购车后尽快拆除。此外,法官还提醒说,在购买二手车辆时还要注意检查车辆的发票和凭证,以防购买到赃车,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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