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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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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现1.3亿元 POS机惊天大案被查获
 
一个小小的房间里,摆着13台POS机,堆放着200多张各式信用卡,十几个“顾客”进进出出,一派生意兴隆的景象。“老板”许某带着妻子、妻子的表弟等人每天忙活着,他们称自己干的生意为“信用卡理财”,实际却是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

  随着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许某的“生意”最终走到尽头。近日,许某被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而且犯下的还是全国最大的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案,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许某的妻子、许某妻子的表弟等3名同案犯被取保候审。

  小小房间每天“刷”出几十万

  这是一幢位于厦门市江头东路的一幢普通居民楼,每天进进出出的除了固定的居民外,总有一些新的面孔走进12楼的13号房间。生面孔只有在熟面孔的带领下,才能跨进13号房间。生面孔一进到13号房间,马上就有接待人员迎上来,此时的生面孔就成了顾客。

  这些顾客进屋后将一组数字写在一张纸上,然后将信用卡和纸条递给接待人员。接待人员拿着这两样东西走到15楼的一个房间,交给许某。

  东西到手后,许某马上开工,他的工作很简单,就是拿着顾客的信用卡按纸条上的数字在POS机上刷卡。POS机打印出购物小票后,接待人员回到楼下的接待室,将信用卡和购物小票还给顾客。

  虽然顾客并没购买任何东西,但他们还是要在购物小票上签名。回收购物小票后,接待室的老板娘随即将纸上的数字兑现成人民币,交给顾客,当然前提是顾客得交一笔手续费。因为顾客刷卡不是为了购物,而是为了套现。

  在许某的眼里,这完全就是合法的“信用卡理财”业务。即使面对警察,许某依然振振有词:“我既没有骗人钱财,又没有伪造银行卡,虽然违规,但没有违法,只是打法律的擦边球。”许某每天用信用卡“刷”出几十万元,他抽取1%至2%不等的手续费,没有货物积压的烦恼,也没有买卖奔波的辛苦,许某觉得自己很有经济头脑。

  话费充值返利激发套现“灵感”

  许某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的“灵感”来自电信话费充值返利。2008年上半年,许某了解到电信部门为了更多地销售充值卡,开展了话费充值返利活动,只要有信用卡,即使用透支的方式也可以购买充值卡。

  许某拿信用卡到电信部门通过POS机刷卡购买了1万元充值卡,电信部门按1%返还给许某100元。许某由此产生“灵感”:如果代理这项业务,不费什么力气,就可以赚到钱,不是很好吗?于是,许某与手机店主联系代为销售充值卡,由手机店主回笼资金,许某按0.5%返利给手机店主。

  干了几个月后,许某觉得这样做回笼资金很麻烦,刷卡次数受电信部门的限制,利润还要分一半给手机店主,赚钱太慢,不如直接用POS机套现,赚信用卡客户的手续费,与POS机所有者分成。于是,他开始租用商家的POS机刷卡套现。

  一段时间后,许某觉得租用POS机,赚来的手续费还要与商家分享,不爽,干脆直接到外地自己注册公司。完成公司注册,领取到POS机后,他将营业执照转给别人用,自己则拿着POS机回厦门继续搞信用卡套现,独享手续费。

  为了招揽生意,许某从2008年7月开始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信用卡理财”广告,称能够帮忙取现、分期代还欠款等,并留下联系电话。广告一般每天都登,为期3个月,一旦来套现的人少了,许某就联系报社再刊登3个月。

  离职银行员工先当掮客后入伙

  许某在厦门市江头东路一小区12楼租了一间房屋,开始干了起来。随着业务量的快速增加,他感觉有些吃力,急需扩充人手,此时,小王走进了许某的视线。

  小王原本是一家银行的职员,2009年6月底辞职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许某,知道许某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后来,有几个朋友问小王是否认识做信用卡套现的,小王就把他们介绍给了许某。

  一来二往,许某觉得小王在银行工作过,会是个可靠的帮手。2009年12月20日,小王又到许某的办公室,许某拍着小王的肩膀说:“现在刷卡套现的人越来越多,我一个人忙不过来,你到我这里上班吧。”

  小王清楚信用卡用户一般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这项业务极具诱惑力。

  “没问题,我可以帮上忙。”想到这个行当很有发展潜力,小王当即答应入伙。

  防内贼拉上老婆和小舅子

  许某的业务越来越有规模,但他还是有些不踏实,问题也确实出现了:连续几天下来,他发现结算时有资金短缺。许某怀疑有内贼。怎么办?许某于是安排老婆过来帮忙,除了让她负责接待顾客外,还负责看住工人,防止他们做手脚。

  亲信问题解决了,资金安全问题随之而来。许某心想,套现的人越来越多,每天流动资金几十万元,万一客户抢了钱就跑怎么办,“我又不敢报警,如果报警引来警察,套现生意就没法做了”。许某想到了老婆的表弟。

  许某的这位小舅子在村里的联防队工作,人长得结实。于是许某叫他过来,让他看住客户不让他们离开房间,如果客户要出去打电话,他就会上前阻止。

  考虑到业务量剧增和安全问题,许某又在15楼租了两个房间,一个房间用来放POS机和现金,另外一个房间用来存放POS机刷卡后的购物小票,12楼的房间专门用做接待室。

  三种主要套现业务

  许某的信用卡套现业务开始有两种,一种是顾客找到许某,在纸条上写下数字,许某按数字拿信用卡用POS机刷卡,然后先垫付现金给顾客,银行第二天把“消费”的资金转到许某控制的商户账户上。另一种是顾客的信用卡已经透支,许某就按顾客的要求将钱存入信用卡,然后将等额的钱再用POS机刷出来,顾客的信用卡因此恢复透支功能,许某也能拿到一笔手续费。

  由于每张信用卡都有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就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而很多客户既想套现,又不想留下不良记录,许某为此又专门开发了一种代人“养卡”的新业务:客户只需把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许某“代养”,许某就会用手头的卡循环套现。

  当场缴获13台POS机

  今年1月,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说位于江头东路的居民楼多个房间内,有人进行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

  警方经过半个月的布控,1月27日采取行动。查缴现场时,警察都吃了一惊:狭小的房间内,居然有13台POS机、200多张银行信用卡,还有手提电脑、验钞机和现金,房间的角落里有3个大麻袋,里面装的都是刷卡后打印出来的签购单、账册等。警察粗略一算,单是签购单上的金额,就达1800余万元。

  警方通过查获的POS机和多家商户的签购单,初步统计涉案商户有52家,涉及多个行业,涉嫌套现金额高达1.3亿余元。

  信用卡套现冲击金融秩序

  据厦门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厦门市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非法套现者大多打着“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等招牌,藏匿于商务楼内,或是以手机店、电脑店为幌子,做信用卡套现生意,隐蔽性较强。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网络上甚至出现许多网友交流套现心得的论坛和热帖,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一些不法商户和中介也参与其中推波助澜。

  信用卡套现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同时,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两高司法解释重拳出击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POS机刷卡套现行为,虽然有人认为一般是为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而服务的,是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但要查证行为人主观上与信用卡诈骗犯有犯意沟通难度很大,证据薄弱,难以认定。也有人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来认定,但是囿于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是以条文及司法解释具体列举的形式明确界定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该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无法对POS机刷卡套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当地银联相关负责人称,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只能对套现的商户采取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难以从源头上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厦门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根据该司法解释,近日经过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应对许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并很快作出批捕决定。这是厦门市首例信用卡套现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力打击了非法套现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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