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刑事辩护>>>诈骗侵占
先以交通事故诈骗 后因交通事故亡身 邯郸律师
 
4月28日,本网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一审宣判的一宗诈骗案中的一伙犯罪嫌疑人以交通事故为由用冥币进行诈骗,案发后还真的有一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22日,6月26日,被告人包有林、李为龙、林发祥三人驾驶两辆小汽车携带冥币、秘鲁币,先后窜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塘镇和始兴县,以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为名,用冥币秘鲁币冒充加拿大币兑换人民币赚取差价为诱饵实施诈骗,分别骗取受害人邹某、温某、梁某人民币26000元、20050元、4800元。同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包有林伙同林某伟(案发后因交通事故死亡)等四人驾驶小汽车携带秘鲁币、冥币窜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用上述方法骗得受害人伍某人民币177000元。在上述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包有林参与诈骗他人财物227850元,被告人李为龙、林发祥参与诈骗他人财物50850元。 
    曲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召集受害人与被告人亲属进行协商,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各被告人亲属退还了各被告人诈骗所得,在一定程度上为各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于是受害人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为此,该院视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包有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为龙、林发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中国法院网讯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