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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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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程实施诈骗 男子获刑四年罚金四万 邯郸律师
 

一男子为了骗取他人钱财,虚构工程并邀请受害人合伙承包,共骗取受害人近6万元。1月20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胡某本是要好的朋友,看到专门搞土石方工程的胡某在短短两三年内就有了十几万元的积蓄,很是眼红,想从胡某那里借点钱用,但胡某予以了拒绝。张某怀恨在心,遂萌生了以合伙搞工地的名义骗取胡某钱财的想法。2014年底,张某找到胡某,对胡某说自己能中标邵阳市白马大道的土石方工程,问胡有没有意向参与,如有意向两人可以合伙承包。胡某应允,随后张某伪造了与邵阳市城建局签订的土石方承包合同,让胡某相信其已中标白马大道的土方工程,同时对胡某谎称已帮他垫付了25万元的中标工程押金款,要胡某准备25万元现金作为工地开工时的费用。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以工地开工,要购买开工所需的各种材料、打点关系等为由先后四次从胡某处一共骗取了人民币13700元。2015年7月份,张某又以合伙购买白马村抽水机房为由,骗走了胡某人民币45500元。从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从被害人胡某手中骗取了人民币59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未退还分文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胡某财物59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办法官说,诈骗罪的独到之处或者叫做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即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使被害人“自愿”地交付财物,处分财产。为什么会上当受骗,一是被告虚构的事实比较逼真,难以识破。二是受害人贪心,要承包工程,自己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是不是有这样的工程,是否通过招投标,能否挣钱等。其实,只要受害人细心,多问几个为什么,骗子终会露出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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