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刁;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自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即是现在立即废除死刑,还是将来废除死刑。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一般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换言之,现在保留死刑既是人们的共识,也可谓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因为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这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法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的需要。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于中国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于他国国情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多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我国对罪犯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与增强;犯罪现象相当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大量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犯罪增加;如果对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自由人”,因而往往会连续杀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从废除死刑的道路来说,一般是先减少死刑条款,减少死刑的执行,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所以,少杀有利于将来废除死刑。
我国旧刑法典只对极少数犯罪规定了死刑,后来由于恶性犯罪增加,单行刑法增加了一些死刑规定。新刑法表面上没有减少死刑条款,但在总则与分则中对死刑的适用明确作了进一步限制。[7]新刑法施行以后,死刑的适用也大量减少。在刑法还没有大量削减死刑条款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中减少死刑的适用;从报应刑的角度考虑,尤其对经济犯罪、没有危及人身安全的财产犯罪不宜适用死刑;只有实际上减少死刑的适用,才能减轻人们为了保护法益而对死刑产生的依赖感,[8]进而才能在刑法中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