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比旧刑法的规定明确得多,但也存在需要研究的问题。
(1)上述第三种情况中的“故意犯罪”,是否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回答应是肯定的。即使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内故意犯罪十分明显,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予以确认,否则便会导致死刑执行的随意性,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由于刑法对前两种情况都规定了“二年期满以后”,而没有对第三种情况作相同规定,从文理上看,似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不需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就可以执行死刑。但是,规定死缓制度的第48条告诉人们,死缓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没有等到二年期满后就执行,是否违反死缓的本质?死缓的宗旨是给犯罪人以自新之路,这就要综合考察犯罪人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没有等到二年期满就执行死刑,是否有悖死缓的宗旨?然而,如果故意犯罪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才执行死刑,是否会因为故意犯罪与执行死刑的时间间隔长,而出现根据法律应当执行死刑,但基于情理不需要执行死刑的情况?权衡利弊,似乎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再执行死刑要合适一些。
(3)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应如何处理?由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必须二年期满后才能减为有期徒刑,故不管故意犯罪后是当即执行死刑还是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都面临着上述问题。本书认为,一方面,既然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面该原则旨在限制国家权力,故在上述情况下,应限制死刑执行权的适用,即不得执行死刑。另一方面,规定死缓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减少死刑执行,既然出现了可以不执行死刑的机遇,当然不应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故减为有期徒刑有不当之处,似应减为无期徒刑。基于上述理由,对先有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宜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