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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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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该如何赔偿?
 
 对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作了详细规定: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金钱赔偿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侵犯健康权致公民身体伤害和侵犯生命权致公民死亡的赔偿。这两种赔偿均以金钱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标准如下: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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