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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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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刑事辩护>>>国家赔偿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着重查明哪些事项?对依法应予赔偿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查明以下事项:

  (1)损害是否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2)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3)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收到刑事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给予赔偿。

  对复议饥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起30日内末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赔偿决定书即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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