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保安酒后打死室友被判无期 单位管理过错赔偿
 
身为保安员的赵书慈因为打扫室内卫生的问题与室友王某产生了纠纷,随后赵书慈借着酒劲将王某打死。9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赵书慈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判处赵书慈无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三十三万余元。同时,赵书慈的单位北京某护卫中心第二支队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赵书慈今年37岁,河南泌阳人,初中文化,案发前他是北京某护卫中心第二支队派驻某分公司保安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书慈于2009年1月22日21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地下一层保安员宿舍内,因同事王某未按规定清扫地面,与王某发生口角,后赵书慈挥拳将王某打倒在地,并用脚对王某头面部、躯干部进行踢踹、踩跺,致王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赵书慈作案后将打人的事告诉了其队长,后在单位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

    据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2日21时左右,他经过王某的宿舍,看见赵书慈站在王某床边,背对着屋门,王某躺在地上,赵书慈站在那儿用右脚一边踢一边跺王某的头部,踢跺了有两三下。他进屋抱住赵书慈,赵书慈身上酒味挺大,情绪比较激动,他把赵书慈抱到屋外后就回屋了。大概有半个小时左右,副队长来了,他跟着副队长去了王某宿舍,看见王某躺在床上,闭着眼睛一动不动,但还喘气。左眼眼眶一圈被打得发紫,有鼻血流出来,他和副队长等人把王某送到大兴医院。

    据赵书慈的供述证明,2009年1月22日早上,他让王某扫保安宿舍地下室的过道,王某不去扫,还骂了一句。到了中午,他又让王某去扫地,因为值日轮到王某扫地了,王某又说不扫,说话带脏字。中午,他就直接找他们保安副队长,把王某不扫地的事告诉了队长,副队长就说要不扫就扣一天工钱。他觉得出来打工挣钱不容易,不想扣王某工钱,他也没记王某旷工。晚上19时左右,他到王某的宿舍找王某,想问王某为什么不扫地,当时王某正躺在床上睡觉,他过去把王某被子掀了,说“你给我起来,我让你扫地你为什么不去,我叫你三回你都不去。”王某说:“我就不扫。”他就生气了,用拳打了王某两眼之间一拳,王某就倒地了,他就用脚踢了王某几脚,踢在腿上、前胸,后副队长就过来了,把他拉出屋,副队长进屋把王某搬到床上躺着,副队长让他上班去,他就走了。他巡逻了大概一个多小时,王队长用电台叫他,他去了队长办公室,后派出所的人把他带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书慈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书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赵书慈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赵书慈、王某均系北京某护卫中心第二支队保安员,赵书慈因王某未按规定清扫地面二人产生矛盾,赵书慈将此情况上报单位相关人员后,该护卫中心第二支队未予妥善解决,致赵书慈在解决与王某的矛盾时,赵书慈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死亡,且赵书慈在临上岗执勤前饮酒,护卫中心第二支队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过错责任,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适当赔偿。

    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