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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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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范 交通事故风险代理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赔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的,而且残疾程度较重,残疾受害人可能需要上述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辅助,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本条正是对此所作的规定。

偿项目主要是针对截肢、换器官的受害者的。
关于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后的假肢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关于器具费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了使用普通器具的一般原则,而什么是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以及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期限,都是确定数额基本参数。这些数据的确定属于专业领域的指示,因此规定参照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的意见,由此,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据主要是配制辅助器具的机构出具的意见。但问题在于,能够提供辅助器具的机构很多,既有专门的假肢生产和经营的厂家,也有医院能够提供这类型的服务。不同机构的价值大小不同,如进口或者高规格的器具显然比普通的器具贵,因此选择什么样的器具装配机构就成了举证最核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福函(1995)248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应当采信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假肢、矫形器具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对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具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因该医院超过了法定的经营范围,不应采信其证明。实践中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确定假肢装配机构,这样能保证意见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另外,赔偿期限一直是假肢费用计算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实践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具体的做法(1)部分年龄,一律赔偿二十年。(2)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的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因此,各地的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但是主流的判法都是按照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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