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撞坏宝马被判赔偿12万 保险公司拒绝履责成被告 邯郸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车主赵春刚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与一外地进京的宝马车相撞,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车主赵春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因赵春刚所投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故赵春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支付12万余元赔偿金。今天上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春刚保险金129321元。

    2006年12月15日,赵春刚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2009年7月19日8时40分,赵春刚驾驶其车辆行至密云县穆家峪路口处,与右侧行驶的宝马牌小客车发生碰撞,两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密云县交通队认定,赵春刚违规驾驶对该次事故负全责。宝马车维修后花去维修费10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宝马车主将赵春刚及赵春刚所投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宝马车价值减损2万元。2008年9月1日,法院认为赵春刚对事故付全责,应承担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故判决赵春刚赔偿宝马车主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辆贬值费等共计12万余元。因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赵春刚认为,第三人名车贬值损失系其投保车辆于交通事故中形成,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给付其保险合同文本,也从未告知其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有赔付责任。故赵春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春刚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保险合同约定,属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且赵春刚主张的保险金尚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且赔偿第三者的款项已经法院法律文书所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