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车投保两份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2年9月8日,向某驾驶临时车牌号渝AXX的中型货车,从忠县石宝镇百安场往石宝方向行驶。19时10分,当车行驶至忠诚村公路附近时,因避让操作不当,与张某驾驶的渝FTXX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向某的渝AXX车辆2012年8月14日在人保万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23日该车又在太平洋宜宾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间。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一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人保万州支公司认为应与宜宾支公司按比例分摊交强险赔偿份额,而宜宾支公司认为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先投保的万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忠县法院受理此案,根据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与人保万州支公司做调解工作,人保万州支公司最终同意由其独自承担张某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万余元。本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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