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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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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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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停运损失 邯郸律师
 

关于车辆的停运损失,最高院曾经做出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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