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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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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押登记指南 邯郸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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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合同的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在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三、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动产抵押。
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①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②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③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④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⑤双方代理人身分和权限证明文件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②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
④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⑤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⑦抵押担保的范围;
⑧登记机关;
⑨申请人;
⑩申请日期。
3、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以下内容:
①文件是否齐备;
②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③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④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的动产;
⑤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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