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北京市崇文区的王华与丈夫李伟及10岁的女儿李晓莉共同租住60平米的公产房屋多年。1994年李伟去逝。1996年王华又与张大林结婚,婚后3人在该房居住,共同生活。2000年4月,该房屋被拆迁。拆迁时,区政府拆迁办对3人进行安置补偿:对新房68平米每人15平米按成本价格安置,即3人×15平米=45平米(成本价每平米3200元);其余23平米按照市场价安置,每平米5000元。王华总计交房屋价款25、9万元,房屋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是王华的名字。2000年10月,经王华、张大林同意,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更名为李晓莉并在房屋竣工以后以李晓莉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李晓莉居住至今。2008年11月王华与张大林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张大林主张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要求分割。
问题:一、拆迁安置时,新房的所有人是谁?张大林是否对新房享有共有权?李晓莉当时没有成年,无劳动收入,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二、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是谁?
三、张大林离婚时应否参与分割房屋,得到份额补偿款?
【评析】
一、原公产房屋的共同承租人和居住人是王华、张大林、李晓莉,拆迁房屋时依照房屋拆迁安置的政策法规,虽然被拆迁人是王华,但被安置人是居住房屋的王华、张大林、李晓莉。3人每人都享有安置房屋各15平米的成本价格。尽管当时李晓莉没有成年,无劳动收入,但是也享有了安置经济补偿利益,所以应当是安置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至于王华和张大林是夫妻关系,王华称以再婚前的个人存款买房,无证据证明约定了夫妻各自所有财产制,因此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张大林、王华以及李晓莉都是房屋的共有人。
二、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是李晓莉。因为拆迁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更名为李晓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人落的是李晓莉的名字,该房屋也一直由李晓莉居住使用。对此王华、张大林是同意的,应当属于赠与行为,夫妻将其房屋份额赠给了女儿(继女)李晓莉。
三、张大林离婚时主张以共有人的身份分割房屋不应支持,因为他已将房屋份额赠给了李晓莉。多年来从更名、确权登记到实际管理使用已经完成了赠与行为。
但是,如果张大林离婚时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受赠人可考虑财产来源及继父女间亲情关系适当给与张大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张大林与李晓莉已形成了抚养关系,李晓莉有赡养继父张大林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