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婚姻家庭>>>诉讼离婚
家庭暴力 邯郸律师网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内容的一名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

  2015年7月21日,温州女子叶某向龙湾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丈夫张某经常无故限制其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最近一次家暴发生在2015年7月20日。龙湾区法院审查后,于8月6日作出禁止张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叶某的人身保护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接收法院裁定后,张某提出了复议申请,但被驳回。

  2015年9月,龙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两人的离婚案,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驳回了叶某的诉请。2016年1月29日,叶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张某仍有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诬陷、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

  龙湾区法院同意了叶某的申请,并向当地妇联、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家单位协助执行。保护令送达张某之后,其未提出复议。3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两人的离婚案,并将作定期宣判。

  然而,张某对叶某仍纠缠不休。3月7日,张某在叶某工作单位门前纠缠,叶某无奈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张某才作罢。3月8日上班时间,张某又到叶某单位门口蹲守。8日下午,叶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叶某的跟踪、骚扰,违反了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即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对张某处以500元的罚款。

邯郸律师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