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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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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购置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邯郸律师
 
2005年,张某和岳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如胶似漆,不愿分离。半年后,张某出资2万,岳某出资8万,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2008年10月,双方感情恶化并分手。分手容易分房难,当初二人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大幅升值,二人就如何分割房子问题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此,张某和岳某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张某和岳某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升值为20万元。对房子的价值,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归岳某所有,岳某支付张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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