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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咬伤人狗主担责索二次治疗费获支持 邯郸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被李先生饲养的藏獒咬伤,出院后因伤口感染,王女士再次到医院进行治疗,李先生认为第二次治疗与其无关,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王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二次入院的医疗费等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1万8千余元。

  李先生家住昌平区沙河镇,在自家大院饲养了一只藏獒。王女士在李先生家租了一套房屋。2013年2月,王女士回家时,被李先生饲养的藏獒咬伤。李先生当即将王女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女士左小腿皮裂伤、左小腿皮下剥脱伤。

  王女士说,因伤口感染导致创口破溃,去年3月份,她再次住院。但李先生却不再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她因此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4万余元。

  李先生辩称,狗咬伤王女士后,他及时将王女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痊愈后遵医嘱出院,当时的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上都记载着王女士已痊愈。此外,李先生已经支付了王女士住院期间全部的医疗费,还有1100元的伙食费和财物损失。

  李先生还提到,王女士曾向自己提出过高额的赔偿款,他没有答应,王女士这才在痊愈出院后又自行住院。李先生对王女士伤口是否感染存在疑问,也不同意支付第二次治疗的费用。

  昌平法院认为,李先生称王女士第二次入院与之前被咬伤无关,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而王女士第二次出院诊断为“左小腿犬咬伤,伤口感染”,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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