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人身损害>>>工伤事故赔偿
女工下班途中被撞获赔后要求单位赔偿(双倍赔偿) 邯郸律师
 
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与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实际赔偿,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工伤后,受害者可另行向其所在单位要求工伤赔偿。8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新华编织袋厂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红梅工伤赔偿金与交通事故赔偿差额23637.23元。

    2009年10月19日晚6时许,原告李红梅自被告处下班回家途经105国道1930+400M处时,刘国华驾驶赣D26893车与其追尾相撞,造成原告重伤乙级、伤残十级。2010年2月18日,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同时经吉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能力伤残为六级。2010年4月17日,经新干县人民法院(2010)干刑初字第79号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国华自愿赔偿李红梅医疗费等损失68000元,李红梅对此表示同意,并实际获得该项赔偿。

    同年4月28日,李红梅以属工伤为由要求其所在单位新华编织袋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但新华编织袋厂以其与刘国华就交通事故赔偿已达成一致协议并获得赔偿,与本单位无关为由拒绝支付。2010年6月,李红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华编织袋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23637.23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属工伤,其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在与交通侵权人达成协议并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后,再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与之差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只须确定是否属工伤。故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