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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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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贴墙纸摔断颈椎 墙纸公司担主责赔30万 邯郸律师
 

男子秦平在贴墙纸过程中,不幸从高处坠落致颈椎骨折,分别构成7级和8级伤残。经审理,查明墙纸销售商不但供应墙纸,还承担施工的事实,故确认销售商力名公司与秦平构成雇佣关系,应对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墙纸销售商上海力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名公司)赔偿秦平30万元,扣除已付款2.3万元,还应支付告27.7万元; 负责装修的上海首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阳公司)对力名公司应付款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介绍人邹钢和房东陈女士一次性给付补偿款5000元和3万元的一审判决。

  ●贴墙纸坠落致两颈椎骨折

  来自四川省南部县男子秦平在上海九星市场与同乡邹钢等人组成打工联合体,平常习惯是谁接到贴墙纸业务谁结算人工费,作业量大时相互叫上一起施工平分人工费。2010年1月,家住青浦区徐泾镇上的陈女士住房102室需要装修,请首阳公司帮助。合同约定,装修主材包括墙纸40卷(含人工)由陈女士提供。首阳公司员工向陈女士推荐墙纸样册,然后由陈女士从中选定纸样。到了可以贴墙纸阶段,首阳公司员工向力名公司发出手机短信息,要求其为陈女士家贴墙纸。短信还要求:“在5月10号左右贴,找个手艺好点的贴。”在这样的情况下,力名公司找到邹钢,明确要做102室贴墙纸业务。由于邹钢有事,他联系秦平等两人到场贴墙纸。

  2010年5月18日傍晚,秦平在贴墙纸过程中,不幸从扶梯上坠落受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结论为秦平因高坠致颈5、6椎体骨折伴颈髓损伤,环枢关节半脱位等,现左下肢瘫,肌力IV级,双手活动受限,分别评定7级、8级伤残。为索赔,秦平将力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存在劳动关系,但被法院驳回。之后,秦平以健康权受到侵害,将首阳公司和力名公司诉至法院。秦平诉称,首阳公司是装修工地的总承包方,负责装修管理,力名公司出售墙纸并负责施工,是墙纸工程分包方。认为首阳公司、力名公司均与自己建立劳务关系,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余万元。诉讼中,合议庭依法追加邹钢、陈女士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装修方和供应商不愿担责

  首阳公司认为其只是向陈女士推荐墙纸,由陈女士个人购买了力名公司的墙纸,墙纸也未包在装修工程内,且墙纸款与施工费也系陈女士直接付给力名公司。而力名公司出售墙纸并负责张贴,秦平是力名公司指派到102室张贴墙纸人员。其时,力名公司先雇佣邹钢,秦平再受邹钢委托到现场施工,因此,秦平与力名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本公司与秦平之间无法律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力名公司却辩称是因为收到首阳公司员工发来的手机短信息,而且短信息容确定了购买墙纸的型号与数量,并要求找一名手艺好的师傅去贴墙纸。因为墙纸是力名公司出售给首阳公司,属销售合同关系。力名公司出售墙纸后,接受首阳公司短信的委托,帮忙联系承揽贴墙纸人员邹钢,力名公司系向首阳公司推荐施工人员,不负责施工。而秦平系邹钢叫去施工,应属邹钢雇佣人员。力名公司向首阳公司免费提供墙纸样册,墙纸销售价事先有约,而首阳公司再向业主推销墙纸时,通常有一定的差价。业主个人向力名公司购买墙纸是必须先付款后提货,但墙纸数量与施工要求均由首阳公司发手机短信息确认,按以往习惯属于施工完成后结算价款,故力名公司与业主之间无法律关系。事发半年后,力名公司向首阳公司主张结算墙纸款,收到墙纸款包人工共5600元。因此,力名公司与秦平之间无法律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补偿秦平5万元。扣除事发后由邹钢从力名公司以借款之名用于秦平治疗的2.3万元后,可再付2.70万元。

  邹钢认为力名公司与秦平是雇佣关系,首阳公司对秦平现场施工负有安全保障管理义务,两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补偿5000元。陈女士认为自己与秦平受伤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补偿3万元。

  诉讼中,秦平陈述施工需要登高作业时,其自己在工地上寻找适合使用的扶梯,事发时其未系安全带,脚穿运动鞋,滑倒受伤。为此,陈女士主张秦平作业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负民事责任。

  ●供应方为临时雇主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陈女士与首阳公司对双方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无争议,但双方对装修工程中是否包含墙纸项目存在争议。首阳公司员工所发的手机短信息内容,证明墙纸购买人显然是首阳公司,首阳公司明确张贴墙纸日期、人工安排。再结合力名公司墙纸样册提供给首阳公司,事发后首阳公司通知陈女士结算墙纸价款等案件事实,可以认为首阳公司对装修工程范围事实上增加了墙纸项目。由于陈女士未在装修现场管理控制、未支配秦平施工、未与秦平商议劳务报酬,因此,秦平与陈女士之间无雇佣关系。邹钢与秦平长期在业务上互相照顾,邹钢未从中获利,彼此未建立承包、雇佣等关系,故邹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陈女士和邹钢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付3万元和5000元,予以准许。

  力名公司不仅销售墙纸,还负责施工。力名公司联系邹钢贴墙纸,邹钢再联系秦平等人到现场施工时,力名公司未予拒绝应视为其同意秦平施工,因此,认定秦平与力名公司之间临时雇佣关系确立,力名公司依法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首阳公司、力名公司长期有业务来往,首阳公司明知力名公司安排贴墙纸时临时用工,应当知道安全生产条件不规范,首阳公司在发包中明显存在选任过失,故酌定首阳公司对力名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的1/3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首阳公司主张其无民事责任的辩称,不予采纳。力名公司辩称其向首阳公司推荐员工的意见,也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秦平对两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比例要求明显过高,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依法酌情确定,因此,对秦平主张赔偿金中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由于秦平从事张贴墙纸作业多年,应当知道登高作业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现酌定力名公司一次性赔偿30万元,首阳公司对其中的1/3承担连带责任。力名公司垫付医疗费2.3万元,可从其应付款中扣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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