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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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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走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
 
A 合同违约遭损失索赔精神损失不获支持

  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新马泰港澳15天贵宾团旅游。旅行团中一名游客突发传染性肝炎。旅行过程中,其他游客在得知该患者被诊断为传染性肝炎的消息后,非常震惊和惶恐,强烈要求将患者隔离治疗,但遭旅行社推诿。
  旅行社对游客身体健康不负责任的行为使游客们感到不满,之后,同团其它游客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并要求赔偿每名游客10万元的精神损失。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只有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才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此,如果游客认为其遭受了精神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就是必然的选择。但本案中,诉讼双方旅游合同关系成立,该旅行社应对其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每人5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被疾病传染,旅行社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本案旅行社只是因违反旅行合同义务,而并非造成旅客人身、身体受侵害的侵权行为,游客也法证明侵权事实,故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害请求得不到支持。

  B 人格象征物品毁损精神损害请求获支持

  李某的母亲因意外去世,全家人非常悲痛。李某家人决定把李母留下来的老照片重新冲洗保存,以便好好留作纪念。于是李某悉心整理,把许多李某母亲的老照片底片拿到一家冲印店冲洗。但事与愿违,冲洗店的工作人员不小心把底片弄丢了,而且该冲洗店以店堂告示为由,只肯赔偿几十块钱。李某遂将该冲洗店诉至法院。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本案例中,底片冲洗出来的照片是纪念李某母亲的特定纪念品,底片的丢失意味着李母的相片永久性灭失了,李某及家人将无法通过照片纪念亲人。冲印店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及家人思忆、缅怀亲人的权利。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冲洗店除赔偿照片损失外,还支持了李某的精神损害请求。

  C 宠物遇害主人索赔支持与否还看证据

  王小姐养了条宠物小狗,王小姐非常喜欢它。一日,该小狗在穿越道路时,被小区内一辆汽车撞伤,后经宠物医院治疗无效而死亡。王小姐悲伤不已,认为它虽然是条狗,但却具有生命,通人性。而且她和这条小狗共同相处了2年多,一直把这条狗当孩子看待,彼此感情很深。为此,王小姐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告到法院,诉请判令赔偿狗的财产损失的同时,还提出了一项6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法院认为,车主在小区行车过快忽视了安全义务,但是王小姐对于动物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该犬市场价2000元,王小姐为抢救该犬花费兽医疗费300元,王小姐提出2000元的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王小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法院不予以支持。很多宠物主人在宠物遇害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精神损害请求支持与否,需要其对精神损害的结果进行举证。例如狗的死亡影响了狗的主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或者在精神上产生了抑郁等症状,并有医院证明,精神损害赔偿才有据可依。

  D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不予支持

  某晚,张某在下班途中遭到吴某抢劫,吴某拿匕首要挟张某将随身钱款交出。张某身性胆小,吴某的抢劫行为使张某不仅物质上遭受损失,更在精神上对张某产生严重影响。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待了罪行。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张某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要求吴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10000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吴某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另判处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损失5000元,对张某的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目前,虽然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犯罪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请求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张某提出10000元精神损害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提醒

  高额精神损害索赔难获支持

  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以人身、人格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予以受理,然后分情况处理。一般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的,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上海地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通常为5万元,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在几千到一、二万之间较多,但上限也不超过5万元。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具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案情确定赔偿金额,也有部分案件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所以要提醒的是:切勿盲目提出高额精神损害索赔,诉讼标的大,诉讼费用也相应较高,在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只得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以下权利遭侵害可索赔精神损失

  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典型案例

  劳动者天价索赔 13亿元精神损失

  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在2004年11月1日,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约定中智公司派遣原告蔡先生到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于2005年11月3日解除聘用关系。于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
  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原告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以中智公司、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利费斯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由于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而后,原告蔡先生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请求外,还提出要求被告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被告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200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原告13亿元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相关依据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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