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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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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门诊部误诊 两股东赔偿20万元 邯郸医疗损害律师
 
  张先生30岁的妻子因病去世了,他的幼女永远地失去了母亲,白发苍苍的老岳母也失去了女儿,尚未走出丧妻之痛的张先生还欠下了累累债务。张先生认为妻子的病逝是由于先前为她治疗的两家医院存在误诊造成的,因此他与女儿、岳母将两家医院一并诉至法院,索赔4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8月9日,殷女士因下肢浮肿等病到丰台某医院就诊,该院没有对其进行常规检查,也没有对病情进行任何进一步诊疗建议,或者告知患者应当注意的事项,就让她回家休养。因病情始终未见好转,2007年8月,丈夫张先生带着殷女士到医院检查,候诊期间,由于误信三名“医托”所言,转而来到被告中医门诊部就诊,经一位姓王的“教授”诊断为肾炎,殷女士遵医嘱服用中药,但病情反而日益加重。经电话咨询,王教授的助理称,药得半个月才能起效,张先生就让妻子放心在家中继续服药按肾炎治疗。 8月20日早晨,殷女士突然子宫大出血,张先生赶紧把妻子送到医院急诊部,当即被诊断为良性葡萄胎导致的出血性休克,并非肾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于殷女士一直病情危重,张先生每日支出高额的医疗费。可这并没有挽回妻子的生命,9月14日,殷女士因救治无效死亡。

    三位原告认为,丰台某医院接诊后缺乏对患者的基本责任心和认真工作态度,未按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B超等最基本的常规检查,简单看诊后即草草了事,也未给予任何诊疗建议;中医门诊部更是存在“医托”的违法欺骗行为。两家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贻误了患者病情,导致患者在丧失最佳诊疗时机的同时还付出了年轻的生命。于是张先生携女儿和年迈的老岳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3819.7元,

     2008年2月15日,被告中医门诊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由于该门诊部注销前股东为贾先生和杨女士,清算组成员亦为该二人,故丰台法院依法变更贾先生和杨女士为本案的被告。

    法庭审理过程中,贾先生和杨女士辩称,殷女士的死亡与中医门诊部不存在侵权的因果关系;中医门诊部的诊断和用药不存在问题;中医门诊部已被注销,贾先生和杨女士均未对殷女士进行用药及诊断,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丰台某医院则辩称,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该院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丰台某医院在对殷女士诊疗过程中,未发现违背诊疗常规之处;被告中医门诊部在对殷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疾病认识不足,缺少必要检查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在其死亡后果中占有轻微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丰台某医院及被告中医门诊部与殷女士为医患关系。中医门诊部在为殷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疾病认识不足,缺少必要检查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行为,应对殷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过错责任,现中医门诊部已经注销,其责任理应由公司股东贾先生、杨女士承担;原告要求被告丰台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贾先生和杨女士赔偿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7572.87元,赔偿殷女士的女儿抚养费26061元、赔偿殷女士的母亲扶养费15330,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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