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人身损害>>>医疗事故赔偿
病人卫生所输液过敏休克 村卫生所被判赔 邯郸医疗律师
 
村民因生病到村卫生所输液,却不料因过敏被送进了县医院,为有关费用双方诉至法院。12月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某村卫生所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555.34元。 
    2010年6月29日,原告张某因腹部不适到被告某村卫生所就诊,该卫生所负责人许某给其开了口服药,第二天原告仍感不适,又到被告处就诊,许某决定给原告输液,开具了庆大霉素、维生素B6等配方的药单给予静脉滴注,当换上第二组药物时原告突发心慌、左下肢无力,活动受限、尿失禁、表情淡漠;许某立即更换输液器及药物,并给予吸氧、肾上腺素皮下注射等应急措施,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入内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内乡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输液反应合并过敏性休克、脑梗塞。原告在内乡县人民医院住院至同年7月18日出院,花医疗费6229.74元。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接受某村卫生所为其治疗(静脉滴注)过程中,身体出现休克等症状,对此损害后果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以被告的治疗行为与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为依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输液反应合并过敏性休克,是由被告的输液行为直接引起的,从庆大霉素的使用说明上也可看出使用此药品有可能引起过敏反应,被告对此显然未能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故因此引起原告住院治疗而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 

邯郸律师事务所 邯郸医疗事故律师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