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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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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人身损害>>>产品质量赔偿
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酿成车祸
 
(一)明确责任比例。

由于事故发生的特定环境——天气漆黑并下着雨,被告所售车辆灯光离GB7258—1997国标相差4500光度,达不到国标的一半要求。同时考虑到於某也有无证驾驶等过错行为,且於某与被告的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比较,於某自身过错显然大于被告。故於某承担损失的70%,被告承担损失的30%较为适宜。 三、审理结果

起诉后,被告申请追加浙江某某珠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第一次开庭后,在使各方分清了是非,明确了各自应负责任前提下,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和第三人当庭分别支付了原告7000元和5000元的经济损失。

(二)确定责任主体。

承办律师在认真查阅和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后,认定这是一起因产品责任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其具有加害给付的特征(因摩托车基本没损害,故无需考虑责任竞合问题)。要明确责任主体,首先必须明确於某驾驶的摩托车在申领行驶证时,车辆管理部门是否对该肇事车进行过技术检测,从而确定对有质量瑕疵的肇事车上路行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经查,原告摩托车在申领行驶证时,海盐县交警大队并没有为原告摩托车办理检测,即应由被告承担相应产品质量责任。

(三)计定赔偿数额。

损失数额主要包括:一是原告已赔付的损失35000元;二是原告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三是惩罚性赔偿数额(依据浙江省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予以确定)。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原告於某到被告海盐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980元的珠峰ZF125—18二轮摩托车一辆。2004年12月3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刑事部分判决后,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其销售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原告及他人损害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向海盐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受理后,依法组织协商,但终因被告拒绝承担责任而未能达成赔偿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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