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化名,8岁)和蔡小(化名,13岁)一同到京密引水渠旁玩耍,李小溺水身亡。日前,李小的父母将蔡小及其父母和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李小父母诉称,2009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蔡小约李小一起到昌平某村通往京密引水渠南侧公路旁的树林中玩耍,后二人又穿过京密引水渠南堤岸旁的树丛带缺口到引水渠玩耍。李小落入渠中,蔡小回家后并未告知李小的去处。当日傍晚,李小父母见李小迟迟未归,求助村民四处寻找,次日上午在引水渠中发现李小的尸体。公安鉴定李小为溺水身亡。李小父母认为蔡小年满13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在水渠旁玩耍、捞东西的危险,并且在李小落水后其并未告知李小父母李小的危险处境,致使李小丧失了被抢救的最佳时机,蔡小具有过错;蔡小父母作为蔡小的监护人应负一定责任;引水管理处管理松懈,安全防范和监督措施不力,对李小之死也应负一定责任。
蔡小父母辩称,蔡小回家时李小仍在树丛中玩耍,蔡小并不知道李小落入水中;李小的母亲、祖父母看到李小拿着捞东西的勺子出门,应该知道李小的去向,他们对于李小的死亡存在严重的监护不当。
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辩称,事故地段一千米范围内管理处就设置了七处警示标语,分别是禁止一切水上活动,严禁游泳、洗衣,饮用水源禁止放养家禽等等;管理处每年都向社会散发大量宣传材料,特别是每年都向水渠两侧的学校发放致中、小学生的一封信;水渠两侧所种的柏树是为了绿化、美化及水土保持,而不是为了防止行人进入,总之管理处已经尽到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