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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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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校致同伴受伤 学校监护人分担责任 邯郸律师
 
幼儿在学校致同伴受伤,学校和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10月2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幼儿叶某的监护人和某小学各承担两成的责任,原告张某自身承担八成的责任。

2009年3月,原告张某因右眼视网膜脱落曾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治疗。10月4日,原告张某右眼行玻切+取油+C3F8术,术顺,治愈。2010年3月1日,原告张某入某小学就读学前二班。 3月9日上午上第三节课下课时,叶某与张某在一起玩耍,张某先碰撞了一下叶某的肚子,后张某在扶眼镜时,叶某朝张某右面部推了一下。傍晚放学后,张某将与叶某打闹之事告诉其母,并说眼睛拌有血丝。当日,原告叶某被带到横峰县医院检查,建议赴上级医院治疗。3月10日,原告家长将原告转至上海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用2152.8元,后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右眼需眼植入术,费用需1.6万元。就赔偿事宜原告父母与叶某、学校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041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徒手朝原告张某右面部推了一下,不足以引起原告七级伤残的后果,叶某的行为是诱发因素,加重并延误了原告的医治眼疾的时间,对此,叶某对造成原告张某伤残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叶某尚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系学前班学生,系幼儿,学校对学前班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够,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某事发前患眼疾,准备去外地手术,在此期间张某与叶某打闹,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且事发前患不明视网膜脱落,是构成七级伤残后果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叶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67532.2元的20%即13504.64元;由被告弋阳县某小学赔偿原告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共计67532.2元的20%即13504.64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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