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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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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娃寄宿镇小学被撞身亡 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20万  邯郸人身损害赔偿
 
一名在建制镇寄宿求学的农村小学生小伟不幸遇车祸身亡,应按什么标准计算赔偿金?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伟死亡赔偿金,小伟家属共获赔204299.7元。

    小伟系广德县某建制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属寄宿制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在学校。2009年5月2日下午,父亲熊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儿子小伟往自家行驶,途中与相对方向黄某驾驶的自卸货车会车时,熊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侧倒,致小伟被行驶的自卸货车碾压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与黄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伟的父母将黄某以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8159.70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法院认为,建制镇应视为城镇,小伟虽为农村居民,但一直在建制镇中心小学读书,并寄宿于该校,应依法认定其系在城镇上学和生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其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为259808元。加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8599.50元。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过部分188599.50元,根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及过错程度,由黄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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