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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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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生效判决再次起诉 法院秉原则一事不再理 邯郸律师
 
 郭某(男)因刘某欠其工程款103975元,已向法院起诉刘某,并在该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因刘某死亡,郭某再次起诉,要求刘某的前妻徐某偿还该工程款。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1999年6月3日,刘某与郭某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郭某施工,郭某按约定施工完毕。2000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载止2004年1月18日,刘某尚欠郭某工程款103975元。同年6月17日,郭某向刘某发送了催款通知,要求刘某接到该通知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103975元。刘某接到通知后未给付。2005年11月4日,郭某曾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所欠工程款,后自动撤诉。2006年9月25日,郭某再次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工程款。2006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刘某给付郭某工程款103975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于2007年1月20日向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2008年7月21日,刘某因病死亡。现郭某又以徐某为被告诉至区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工程款103975元及利息。

  徐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4日,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外债分别作了约定。

  法院认为,起诉人郭某已就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刘某,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已申请执行。现起诉人又就该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另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不予受理。郭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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