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农民赵某一纸诉状将自己所在的北京延庆县沈家营镇某庄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院,因被告改建自来水管道后未能及时修复路面,造成路面坍塌,致使村民赵某的夏利牌汽车掉进沟里,造成车辆变形。日前,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赵某自行修理夏利牌汽车,被告延庆县沈家营镇前某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赵某汽车修理费八千四百元。
经查,原告系被告村委会的村民。被告于2008年改建自来水管道未能及时修复路面,造成路面坍塌。2009年5月15日,原告的夏利牌汽车掉进沟里,造成车辆变形。后原、被告曾协商将该汽车收归村委会所有,由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至今尚未履行该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受损的夏利牌汽车收回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3 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事实无争议。原告表示其同意自行修理汽车,被告应赔偿其修理费1.2万元;被告认为修理费最多不会超过四五千元。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决。
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被告施工后未采取妥善措施修复路面,造成原告的汽车受损,双方协议由原告自行修理汽车,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双方对赔偿修理费的数额协商未果,均表示由法院酌情判决,故法院参考该车的维修施工报价单酌定赔偿数额,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