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民商事务   房产土地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在线咨询
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热点新闻
 
· 帮扶跟上,防返贫有保...
· 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
· 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依法...
· 男子骑车撞路墩致死 ...
· 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故障停车未警示 引发...
· 李天一案女受害者曾几...
· 奔驰被砸保险拒赔车主...
律师影集
 

对不起,暂无!
 
  首页>>>民商事务>>>侵权纠纷
储户银行卡被伪造并盗取57万 银行被判赔偿
 
据新华社《南方都市报》报道 广州市民周某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伪造并盗取存款57万余元,周某起诉发卡银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以银行密码系统不存在泄密可能性等为由抗辩。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中院27日二审维持原判。

  2006年,周某银行卡遭伪造,被盗取57万余元,后被警方追回约51万元。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赔偿周某其余存款及57万余元被骗取之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共计11万余元。

  银行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公布了PIN码的技术原理,称PIN码在密文传输过程中会经过多次转换,最初的密文传输由密文A转换为密文B,再由密文B转换成密文C,以此类推,系统最终再进行核对,“可见银行密码系统是计算机而非人为客观运作,并经过相关部门监测,不存在泄密的可能性”,“复制银行卡不可能得到银行卡密码,除非储户泄密,他人不可能知晓”。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周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导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维持原判。

 
 
-- [ 在线客服] --
 
 
友情链接:  暂无图片链接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 (邮编:056001) 电话:18103100326  13131030628  传真:0310-2038185 
Copyright 20012, 版权所有 111 网址:http://www.hdls.com.cn 
Email:gjflawyer@163.com冀ICP备09031714号  邯郸渊博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