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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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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民商事务>>>继承纠纷
分家析产并不是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活动;而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会发生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活动,应如何进行这两种活动呢?

  首先,应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区分开来之后,分别进行继承活动和分家析产活动。

  其次,确定继承活动的参与人和分家析产的参与人。

  两种活动的参与人是有所不同的。

  一、继承活动的参与人,有遗嘱的,且遗嘱合法有效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应按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分家析产活动的参与人,是指家庭中的全体人员。

  两种财产的性质也完全不同:

  一、 继承是继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个人财产,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房产权等;

  二、 分家析产的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

  在继承和分家析产活动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也不同:

  一、 继承。按遗嘱内容或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二、 分家析产。按人口和其他标准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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