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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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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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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姐妹向过继兄弟讨房本 市住建委颁证行为违法
 
任家四姐妹在家中老房拆迁时得知,原本属于父母的房产早已过户到家中过继来的兄弟任丁一人名下,遂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任丁手中的房产证。近日,法院判决确认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房本的行政行为违法。

    涉及拆迁的房屋是任家二位老人的房产,从刚解放时开始任氏一家就居住于此。1951年房屋的房产证上记载,当时的共同居住人包括任氏姐妹的祖父、父母,以及大姐任甲、二姐任乙、三姐任丙和过继到任家的老四任丁。几年之后五妹任戊出生。随着几个姐姐相继成家,只有任丁与任戊一直与父母同住。1982年,房屋需要翻建,翻建许可证上登记的被许可人是任丁。

    1985年任父去世,2002年任母去世。2007年房屋涉及拆迁,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这时,任家四姐妹才发现本属于其父母的房屋在1991年时已经变成了由任丁一人所有。四姐妹认为任丁擅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于2007年提起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该房屋登记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先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后再进行民事争议的审理。于是四姐妹撤诉,同任丁协商解决事宜无果,于是四人提起行政诉讼,将房屋登记部门即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

    任家四姐妹认为,涉及拆迁的房屋本属于其父母,父母去世后子女都是合法继承人,她们并没有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任丁,房屋登记部门错误地进行了所有权确认,其颁发的所有权证违了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庭审中出示了其作出所有权证时依据的一份产权说明,内容显示,1990年任甲、任乙、任丙以及任母自愿放弃产权,上面分别有四人的签名与印章。被告辩称,政府的翻建许可证中被许可人只有任丁一人,同时又有其他共有人放弃产权的说明为佐证,因此向任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任家四姐妹坚持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所依据的说明是伪造的,她们从未作出过任何放弃产权的说明,为查明真相,请求法院对该说明进行指纹和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房屋原属任父、任母所有,任父在1990年颁发房本之前去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任父去世之后至1990年重新确认产权人之前,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包括任母以及任家所有子女。而1990年颁证时依据的放弃产权说明上遗漏了一位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即任戊的说明,因此无需进行指纹鉴定和笔迹鉴定,就应当认定颁发争议《房产所有证》时认定事实不清。又因争议房屋在本案审理之时已经拆迁完毕,撤销《房产所有证》已无现实意义,所以判决确认颁发该房本的行政行为违法。

作者: 周静 李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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