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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
  律师介绍
姓名:郭俊峰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电话: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QQ:87956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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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家庭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家庭共有财产必须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离开这一基础,家庭共有财产将无从谈起;
    其二、家庭共有财产必须是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
    其三、家庭成员各自所得财产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方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少人认为,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共同或各自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这一观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类推而来,是有误的。认定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着眼点在于是否存在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共同所得的事实,故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非依约定不成其为共有。
    其四、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全体家庭成员,也可以是部分家庭成员,具体情况应依财产的来源而定。将家庭共有财产仅定位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是不准确的。
    五、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无份额之分。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六、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应由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
    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财产、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函盖的范围要小一些。
    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也不同,后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它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在确定夫妻共有财产时,要考虑时间界限、财产出资来源、有无特别约定等等因素。
    因家庭成员共同的生产、生活而支出的费用由家庭共有财产负担;用于家庭成员个人开支的,应以个人财产负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这里的家庭财产特指家庭共有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若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应先将夫妻共有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时,若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问题,也应先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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