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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郭俊峰 |
执业证号:11304200710845322 |
电话: |
18103100326
13131030628 |
QQ:879565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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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怒告乙肝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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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求职者提出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标检查,但是求职者钟先生却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钟先生的求职没有成功。钟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给他造成了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14日,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解决了该纠纷。 2008年1月6日,钟先生在中华英才网上看到了公司招聘高级模具设计师的广告,于是发送邮件进行应聘。几天后,公司通知他到公司进行面试。钟先生抵达公司后按照要求进行了各项技术测试,公司对他的模具设计水平比较认可。公司随即通知钟先生进行体检。 在医院进行体检时,钟先生被告知一定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指标检查。钟先生便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称他的肝功能正常,但前几次化验出现小三阳,能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不对此项进行检查。但是公司方面坚持要求钟先生做完该项检测,由于钟先生没有做此项检测,公司就没有录用他。 钟先生一年之中已经碰到了三次这样的情况,由此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取消这一歧视做法,向他道歉赔偿误工费2.4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公司方面则认为,公司并没有对钟先生进行歧视,在公司工作的普通员工中就存在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合同期满后公司仍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钟先生没有应聘成功是因为其个人的原因导致应聘中断。钟先生武断地认为公司对其有歧视,没有进行后面的测试环节是其没有被录用的原因。因此钟先生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支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但是公司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公司补偿钟先生8000元。 法官点评: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两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该案中钟先生一年内三次求职均遭遇“乙肝”尴尬,而这一次的求职过程中,公司又一次提出要进行乙肝检测,根据以往的经验,钟先生对自己没有了信心,也导致了他没有能进行公司的后面的测试环节。在该纠纷中,如果钟先生要求单位继续录用,法律应该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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