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广文,男,汉,1963年12月17日生,邯郸市磁县东槐树乡前湾漳村人,系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电话:2391680 13191734810
委托人: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 郭俊峰律师 电话:13131030628
被申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学峰
请 求 事 项:
1、请求确认申诉人与被申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定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申诉人支付一年双倍工资;
2、要求被申诉人按有关规定为申诉人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
3、要求被申诉人支付拖欠工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或者按照同工同酬标
准补齐欠发工资。
事实与理由:
1995年申诉人王广文与被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有15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07年9月份,被申诉人对原东槐树信用社私招临时工进行清理,为避免清退临时工闹事,被申人让申诉人王广文暂时回避一下,过几天就让回原工作岗位上班。随后申诉人一直找被申诉人让其安排工作,被申诉人却告知申诉人过段时间就安排上班,并一直用此理由推脱不给解决。
2007年11月,根据河北省信用联社精神,省联社要求凡200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岗临时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东槐树信用社将申诉人的材料报到被申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被申诉人一直压着不给上报,并不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份,申诉人找被申诉人要求解决工作问题,被申诉人答应给解决并让东槐树信用合作社出了一份情况说明,意思是申诉人不在2007年清理临时工范围内,没有被清退,但是一直没有给解决工作问题。
2007年12月21日,申诉人向省联社进行申诉,省联社收到申诉状后要求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的结果被申诉人一直没有告知申诉人。
2008年3月8日,申诉人向省联社邮寄了求助信,没有任何信讯。无奈,申诉人又向省政府邮寄求助信和申诉书。
2008年11月份,申诉人再次找到被申诉人,县联社理事长说:“再等等,等那批临时工考试结束后重签合同时跟你一起签了。”
2009年3月份,考试结束那批临时工都签劳动合同时,申诉人再次找到被申诉人,被申诉人答应安排工作,但是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被申诉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给申诉人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还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诉人根据《劳动法》、《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签定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持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王广文
2009年3月6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2份 |